公告日期:2026-04-28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符合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定价主要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与对非关联人的交易价格基本一致;
(三)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
(四)在必要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回避表决机制;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不得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关联人的分析确认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的会计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关联交易合规审查工作。
第三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上述列示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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