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说明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关于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说明
京天股字(2025)第 386 号
致: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天瑞声”)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说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说明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说明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专项说明如下: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一)回购公司股份情况
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1,5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3,00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披露的《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439,897 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 29,991,093.85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实施完毕。
2024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1,00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000.00 万元(含)的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截至 2024 年 8 月 27 日,公司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466,117 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 19,996,416.30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实施完毕。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9 日披露的《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
439,897 股公司股票已于 2025 年 3 月 28 日过户至“北京海天瑞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因此,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中尚持有公司股份 466,117 股。
(二)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公司拟以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后的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50 元(含税),不送红股,
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60,325,180 股,
扣除回购专户股份数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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