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09 19:52:24 股吧网页版
科思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0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岗位在公司的相对价值作为确定薪酬的主要依据;

(二)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价值创造相匹
配;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
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协调;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及确定原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授权董事长具体实施;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津贴方案及确定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考核评价;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与发放形式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

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除此之外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八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其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薪酬福利、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相应的薪酬并享受福利待遇。

上述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

(一)基本薪酬:是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所领取的岗位报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的规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程度、自身的市场价值及管理能力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个人绩效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分配,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逐步制定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方案,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并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福利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情况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
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并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