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6-22 22:20:21 股吧网页版
科思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诉事项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23


证券代码:688788 证券简称:科思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2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刘建德先生已委托律师拟向
法院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一审判决结果不会影响股东表决权行使,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与刘建德先生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公司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机制。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及时跟进诉讼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建德先生送达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25)京 03 民初 1980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前期股份冻结的基本情况

本案系刘建德先生个人民事纠纷。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3 日、2025 年 9 月
18 日披露了刘建德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冻结及部分解除冻结的相关事宜,冻结原因主要系刘建德先生个人民事纠纷,对方提起诉中保全所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述日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0)和《关于控股股东股份部分解除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1)。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8 月 1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于近日收到刘建德先生送达的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判决《民事判决书》((2025)京 03 民初 1980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原告梅青林与被告刘建德于 2017 年 9 月 10 日签订的《股权代持
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刘建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梅青林支付 2020 年分
红补偿金 3,746,014.49 元、2021 年分红补偿金 4,682,518.11 元;

(三)原告梅青林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被告刘建德协商,对被告刘建德名下 17,365,997 股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进行出售,若协商不成,原告梅青林可申请对上述股票进行拍卖、变卖,上述股票出售、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支付原告梅青林投资款 16,715,900 元,若所得款项金额不足投资款金额,则支付投资款金额以实际所得款项为准,若所得款项超过投资款金额,则超过部分的 70%归原告梅青林所有,剩余部分归被告刘建德所有;

(四)驳回原告梅青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刘建德先生已委托律师拟向法 院提起上诉,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一审判决结果不会影响股 东表决权行使,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与刘建德先生在业 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保持独立,公司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及内 部控制机制。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影响。

公司将及时跟进诉讼进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23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