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或即将发生、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的制度,确保重大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变更事项、重大事故
或负面事件、重大风险事项、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交易”的交易行为,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公司发生除提供担保外的第(一)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委托理财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应当及时报告。
(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前述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7、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或委托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8、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包括但不限于: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4)代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或偿还债务;
9、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0、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除经董事会明确授权或本制度另有规定之外,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构成本制度所述“关联交易”,信息报告义务人须按本制度履行报告义务。
(五)对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在报告时应做特别说明: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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