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八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九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
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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