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2
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范围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是指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如公司参与公开招标、竞拍类的信息,能否中标、竞拍成功存在不确定性,且如果在开标、竞拍前披露,将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豁免披露的信息是指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等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如公司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信息如军品产能、产量、销量,军品销售价格和配套件采购价格变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等应豁免披露。
对需要对外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产品的名称、军品客户、供应商名称等,应
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漏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管理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参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漏。
第十三条 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遵循以下内部审核程序: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根据《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该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公司相关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后,再提交《深圳市科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见附件一),列明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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