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15 号楼、2 号楼(国浩律师楼 )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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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有相应的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4、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公司九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金小团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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