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9
证券代码:688793 证券简称:倍轻松 公告编号:2026-034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倍轻松”)于 2026年 2 月 4 日收到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先生转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其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82026021号),因其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6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实际
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17 日收到马学军先生转交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其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6〕33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马学军先生、俞宏寿先生、胡锋先生、陈天明先生、宋利丰先生、黄荣香先生、胡雯女士:
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涉嫌操纵“倍轻松”股票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 年 9 月 21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4 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马学军、俞宏
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操纵“倍轻松”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笔录、相关协议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所数据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拟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马学军、俞宏寿、胡锋、陈天明、宋利丰、黄荣香、胡雯操纵“倍轻松”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0,118,270.02元,并处以 30,354,810.06 元罚款,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 40,473,080.08 元。其中,由马学军承担 11,841,924.02 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 0 元,罚款承担
11,841,924.02 元 ), 由 俞 宏 寿承 担 6,325,974.72 元( 没收 违法 所 得 承 担
2,531,623.46 元,罚款承担 3,794,351.26 元),由胡锋承担 6,325,974.72 元(没
收违法所得承担 2,531,623.46 元,罚款承担 3,794,351.26 元),由陈天明承担6,906,069.42 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 2,352,847.92 元,罚款承担 4,553,221.50元),由宋利丰承担 4,023,021.25 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 987,540.24 元,罚款承担 3,035,481.01 元),由黄荣香承担 4,750,115.95 元(没收违法所得承担
1,714,634.94 元,罚款承担 3,035,481.01 元),由胡雯承担 300,000 元(没收违
法所得承担 0 元,罚款承担 300,000 元)。
二、马学军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对马学军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
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马学军采取 5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三、陈天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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