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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倍轻松: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2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重大合同,科研水平、科研投入,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市场变化等,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词,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对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实际控制人。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人依法披露信息,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按时报送上交所登记,并在指定媒体和上交所网站上发布。

公司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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