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2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及完善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特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订和管理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考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
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包括主任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主任委员由董事会确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
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人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
(二)制定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体系与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三)研究、制订和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四)制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计划;
(五)负责对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六)对授予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的人员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
(七)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工作细则的有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
内制定的岗位职责、薪酬方案、业绩指标等出具比选方案,再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岗位职责、业绩考核
体系与业绩考核标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
会批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直接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公司长期激励计划需经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批准。
第十六条 除本工作细则明确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事项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职权及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决定权。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
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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