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目 录
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 1—2 页
二、附件...... 第 3—6 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3 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4 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5—6 页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6〕3-393 号
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审计了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轻松公司)2025 年 12 月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并评价其有效性是倍轻松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对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三、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审计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四、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倍轻松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强调事项
我们提醒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关注,倍轻松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学军曾通过员工借款、提前支付供应商货款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相关本金及利息已于 2025 年 6 月底前全部结清;此外,马学军利用公司定期存单为其本人违
规提供的质押担保,已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解除。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资
金拆借内部控制曾存在重要缺陷,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完成整改。
倍轻松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
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5 28 号),以及对实际控制人马学军先生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5 29 号)。因倍轻松公司及马学军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及马学军先生立案调查。截至本报告日,上述立案调查事项尚未有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上述内容不影响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的审计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393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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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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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倍轻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393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马露露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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