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备案。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
第三条 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时,视同公司的信息,适用本办法。
公司的参股公司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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