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
“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制度,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
持有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可将选票集中使用,也可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最终按照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人。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在本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拟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变更董事的,适用本细
则。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的非独立董事。对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审计委员会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由董事会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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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八条 股东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召开
前三日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包括候选董事的简历及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上述提案由董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候选非职工代表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十条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章董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一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时,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
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会议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二条 采取累积投票制时,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逐项进
行,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即: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规则与方式: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乘以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累积投票表决的最高选票数(如股东持有 X 股公司股票,公司计划选出 Y名董事,则该股东在董事选举中累积投票表决的最高选票数为 X*Y 票);
(二)会议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选票后,投票股东须在选票上注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并在其投票的每名董事后标出所使用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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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有权按照本人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拥有的选票投向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所选的候选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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