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将货币资金、股权,以
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组织
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
(四)股票、债券、基金投资等证券投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重大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符合下列情形的,
应提交董事会进行审议,公司还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还应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
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履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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