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银行信用和对外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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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为公司关联人提供担保;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事项。
第八条 除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提供担保事项外,其余担保事项需经董
事会审议批准方可办理。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
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
法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将根据其各自职责,负责对被担保方进行资信调查、评估、担保合同审核、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及后续信息披露及管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接到担保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应对被担保方包括
但不限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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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担保登记的,公司必须负责到有关登记机关办
理担保登记。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方在限定时间内履
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方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果被担保方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偿债义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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