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摩尔线程智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均接受本规定的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设内审部作为公司的内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
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审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同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三章 审计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实施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审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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