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艾为电子、公司 指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1 年激励计 指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划 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
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本次作废 指 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 1,104,260 股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
息披露(2025 年 4 月修订)》
《公司章程》 指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金诚同达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艾为电子
法律意见书 指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
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177 号
致: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艾为电子 2021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1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