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释 义 ...... 3
声明事项 ...... 5
正 文 ...... 7
一、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7
二、本激励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 8
三、实施本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16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 18
五、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 19
六、关于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19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19
八、关于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 20
九、结论意见 ...... 20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锦天城律师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委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
公司、艾为电子 指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本激励计划、本次股权 指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
制性股票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艾为电子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核
心骨干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
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
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
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
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指 关于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
《公司章程》 指 《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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