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的工作行为,确保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外,还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管理职权,承担管理责任。
第三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任期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总经理负责。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行业内从业经验和工作经历;
(二)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大局意识;
(三)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四)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六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可以在任届期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公司章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约定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执行。
第三章 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非公司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在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还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二)与财务负责人共同拟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的融资方案等,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签发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四)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和支出的权限如下:
1.总经理在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2.公司年度预算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总经理按授权额度组织实施;预算外开支,总经理享有在资金管理审批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的权力。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在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合同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总经理应当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总经理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回答询问的问题。
第十三条 总经理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进行赔偿;造成重大损害的,经董事会决议,给予处罚或提起法律起诉:
(一)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二)超越董事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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