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保密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知悉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事项,应当参照本制度内容及时报告并附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
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1. 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2. 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受赠资产;
9. 债权或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公司发生的本条第(二)项所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当日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6.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额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公司或子公司发生本章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条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四)本制度所述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 前述第(二)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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