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公司章程》规定权限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六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董事长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批准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有关董事、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要求、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等内容,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权等内容,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设在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 3 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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