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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7:26:01 股吧网页版
华纳药厂: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促进公司规范化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 3 年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可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
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一)《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条 对于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获悉控股股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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