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自身规范高效地运作,最大限度地规避财务和经营风险,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确保各委员独立、诚信、勤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者“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任,委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任原因、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辞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任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成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检查公司财务;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九)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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