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在二级市场减持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关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禁止或限制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七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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