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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0 18:22:50 股吧网页版
华纳药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1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保证公司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1. 公司董事,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2. 在公司任职的所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薪酬原则

1. 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2. 坚持薪酬与公司的规模、业绩等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原则;

3. 坚持按劳分配,薪酬与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相结合;

4. 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薪酬管理机构

1.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

2.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3.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3.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3.2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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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条件成就;

3.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3.4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4.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薪酬构成与标准

1. 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贴标准为 10 万元/年(税
前);因履职需要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

2.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领取薪酬,不再领取董事津贴;其他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参照独立董事标准领取固定董事津贴。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董事会、股东会以及其他因履职需要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4.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计算公式为: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4.1 基本薪酬标准:根据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相应职位工作职责所应得的基本薪酬;公司根据岗位职级、职能职责、履职能力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等综合评价后确定、并适时调整;

4.2 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包括经营目标奖励、岗位绩效奖励。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最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4.2.1 经营目标奖励:是公司对达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的奖励,由董事会根据年度经营目标达成情况确定,进行年度奖励;

4.2.2 岗位绩效奖励:是董事会对设置岗位定量目标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目标责任达成奖励,由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岗位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确定,进行年度奖励;

4.3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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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其他福利: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由公司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司规定的其他福利等。
第五条 薪酬确定与发放

1. 固定津贴:独立董事、未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依据其任职情况按月发放。

2. 基本薪酬: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内部薪酬发放制度执行,根据其任职情况按月发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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