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沐曦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 的
为规范沐曦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沐曦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自身;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秘办公室;
(四)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公司各部门以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其负责人、负有保密义务的部门和人员;
(七) 由公司委派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 信息定义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
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份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公司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披露定义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第三条规定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必要时还需按规定报送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审慎披露原则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业务经营、品牌形象、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产生影响的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第六条 信息保密原则
在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亦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报送报表、材料等信息时,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基本原则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信息披露相关文件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信息披露准确性要求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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