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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2 18:23:43 股吧网页版
健信超导: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母公司”)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内部运作机制,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系指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系指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虽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0%以下(含50%)股份,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以及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
以及上市公司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管理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六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严格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七条 子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
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子公司须及时在会议结束后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
定)、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等重要文件,通报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监督,对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本制度提出的质询,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层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三章 子公司的设立及治理

第九条 子公司的设立(包括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防止盲目扩张等不规范投资行为。

第十条 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并购形成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分公司设立除外)应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或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可以
不设股东会的除外)、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或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参与建立子公司的治理架构,确定子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并可以根据治理需要向子公司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推荐或委派人员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和议题
须在会议召开前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根据审限要求提请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负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五)列入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六)在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或其他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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