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重大事项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披露信息,规范、透明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健信超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当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正在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识别、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避免出现信息披露不及时、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支机构(如涉及)。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提供的相关
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股东;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事务的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重大事项识别、发生时,无法确定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其所在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通报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
报告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时,应当在该重大事项识别或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的管理及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重大事项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的义务,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确定审批决策程序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即将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正在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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