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30
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限于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在境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在境外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需选择具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公司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账户,并以该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应当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外汇衍生品交易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应当遵循相关规定,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第十三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在业务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外汇衍生品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额度由公司管理层根据业务部门预估涉汇业务规模及财务部门市场分析情况提出,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批准的权限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与文件或授权相关子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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