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0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字 2024 第 259 号
南京市建邺区贤坤路江岛智立方 C 座 4 层
F4, Building C, Jiangdao Intelligent Cube,
Xiankun Road, Jianye District, Nanjing
电话/Tel:+86 25-83304480 传真/Fax:+86 25-83329335
邮编/P.C.:210019
目 录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1
第二部分正 文 ......3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3
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3
三、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4
四、关于发行人的设立......9
五、关于发行人的独立性......10
六、关于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10
七、关于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6
八、关于发行人的业务......16
九、关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7
十、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33
十一、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35
十二、关于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35
十三、关于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36
十四、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36 十五、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36
十六、关于发行人的税务......38
十七、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及其他事项......39
十八、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41
十九、关于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42
二十、关于发行人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42
二十一、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44
二十二、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44
第三部分结论意见 ......47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苏同律证字 2024第 259号
致: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事先对发行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