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一半导体(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 总体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 遵循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承担的管理责任、工作量、
权限相对应;
(三) 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总体薪酬水平与考核结果严格挂钩,并建立止付追
索机制;
(四) 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 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四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合市场发展、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
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
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第九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配合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十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 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标准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拟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不参
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 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下同):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
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岗位职责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薪酬,也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
贴(股东会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
务,按公司内部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等相关制度领取薪酬。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 50%。基本薪酬主要考虑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市场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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