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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6 19:02:24 股吧网页版
有研复材: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7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16 号院 1 号楼泰康集团大厦 24 层

24th Floor, Taikang Group Building, Building 1, 16 Jinghui Street,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电话(Tel):(86-10) 6652 3388 传真(Fax):(86-10) 6652 3399 网址(website):www.junzejun.com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关于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君泽君[2026]证券字 2026-003-3-1 号
致: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承销商”或“中信证券”)的委托,就有研金属复合材料(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且仅限于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等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

3、 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主承销商、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的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审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在上述声明基础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方案

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 37,123.8468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13,043.5137
万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6.00%,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50,16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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