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3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天能电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2.2026 年 3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2026 年 4 月 29 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
长张天任先生主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49
名,代表股份 846,118,1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414%。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止
2026 年 4 月 24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3 名,共持有股份 841,201,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7345%。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36 名,共代表股份 4,916,3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9%。
3. 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通过了本次会议通知所列的如下议案:
1、《关于<2025 年度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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