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
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目 录
声明事项...... 1
释 义...... 4
正 文...... 7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 发行人的设立...... 13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3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3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4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4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6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6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6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7
十五、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17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7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8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8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8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法律风险的评价...... 19
二十二、 结论意见...... 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F20240531
致: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盛合晶微半导体有限公司(SJ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盛合晶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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