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关于
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预先审阅申请文件的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目 录
1.关于控制权 ...... 3
2.关于产品和市场竞争 ...... 39
3.关于尚未盈利和前瞻性信息 ...... 52
4.关于销售模式 ...... 67
5.关于客户和收入 ...... 72
6.关于成本和毛利率 ...... 83
7.关于采购和存货 ...... 93
8.关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 104
9.关于研发支出资本化 ......115
10.关于期间费用 ...... 123
11.关于子公司 ...... 135
12.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 150
13.关于募投项目 ...... 163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预先审阅申请文件的问询函》(上证审阅〔2025〕2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已收悉。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现答复如下,请予审阅。
如无特别说明,本答复使用的简称与《长鑫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预先审阅稿)》中的释义相同。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引用 宋体
对招股说明书的修订、补充 楷体(加粗)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关于控制权
根据申请材料:(1)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清辉集电、长鑫集成、大基金二期、合肥集鑫、安徽省投分别持有公司 21.67%、11.71%、8.73%、
8.37%及 7.91%股权,公司 7 名非独立董事实际提名方为清辉集电 2 席(实际
为清辉长鑫 1 席、长鑫集成 1 席)、大基金二期 2 席、合肥集鑫 1 席、安徽省投
1 席,职工董事 1 席;(2)公司第一大股东清辉集电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清辉长鑫持有 0.01%合伙份额,由公司董事长朱一明实际控制,芯睿投资持有 51.09%份额,由合肥市经开区国资委控制,长鑫集成持有 48.90%份额,由合肥市国资委控制,根据协议安排,任何一方合伙人均无法单独控制清辉集电,清辉集电无实际控制人,清辉长鑫和长鑫集成提名董事曾存在不一致表决;(3)2020 年11 月,长鑫集成、芯睿投资分别转让 33.75%、35.26%股权给清辉集电,公司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4)报告期内,发行人曾通过长鑫集成股东合肥产投委托贷款借入资金,长鑫集成、合肥产投为发行人提供担保、代建工程等;合肥产投在发行人子公司长鑫新桥层面与发行人控制的长鑫芯安保持一致行动;(5)朱一明通过合肥集鑫肆拾壹号间接持有发行人约 15.36 亿股,长鑫集成分别持有产投壹号和产投高成长 18.97%、60%财产份额,但未将产投壹号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安徽省投由安徽省国资委控制,安徽省投控制的三重一创在和壮高新持有 45%财产份额;(6)清辉集电、北京峰益、鑫芯励润、华芯科泰、产投壹号、广州信德和广州科集系专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的特殊目的实体。
请发行人披露:(1)清辉集电设立及股权架构设置的形成背景,2020 年 11
月前后,公司“三会”运作及管理层组成、公司章程及内部制度关于经营管理、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项决策权限、决策报批程序及实际履行的变化情况,说明公司控制权是否实际发生变化;(2)结合清辉集电的《合伙协议》《对外投资项目投后管理制度》、内部决策机制及实际履行情况、日常经营管理等,说明清辉长鑫作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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