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
(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6〕10 号)
资产评估相关问题回复之核查意见
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按照贵所下发的《关于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并购重组)〔2026〕10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或“评估师”)就审核问询函所提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分析,现将相关回复说明如下。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以下简称“本回复”)中的报告期指 2023 年度、2024年度和 2025 年 1-8 月;除此之外,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重组报告书中释义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在本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本回复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别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对重组报告书、问询回复的修改、补充 楷体(加粗)
问询问题 3、关于市场法评估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交易采用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最终选用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本次交易未设置减值补偿安排。市场法下评估值为 8,285,900.00 万元,增值率为 98.19%;资产基础法下评估值为 6,529,434.42 万元,增值率 56.18%;(2)市场法评估中根据上市时间、行业分类、经营模式等筛选标准,最终选取晶合集成、华润微、士兰微三家可比公司;中芯国际、华虹公司、芯联集成、赛微电子与标的公司经营模式同为Foundry 模式,但未被选取为可比公司;(3)本次评估采用 EV/EBITDA 作为价值比率,其中 EV=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上市公司市值)-非经营性资产负债评估值+付息债务+少数股东权益-货币资金,并在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中考虑缺乏流动性折扣的影响,流动性折扣参考新股发行定价估算方式进行测算;(4)本次评估从财务及非财务两个维度选取若干指标对可比公司价值比率进行修正;由于 EV/EBITDA 属于盈利类价值比率,因此不进行盈利能力修正;可比公司士兰微、华润微、晶合集成经修正的 EV/EBITDA 分别为 13.25、9.07、8.74;(5)标的公司非经营性资产、负债金额为 2,015,404.99 万元;(6)在标的公司定价公允性分析中,未披露可比交易案例选取情况,仅对标的公司及同行业上市公司的 EV/EBITDA 进行了对比分析。
请在重组报告书中补充披露:可比交易案例的选择依据、充分性及可比性,本次交易的市盈率、市净率、评估增值率、EV/EBITDA 等指标与可比上市公司、可比交易案例的对比情况,并进一步分析本次交易定价公允性。
请公司披露:(1)本次交易采用的评估方法、评估结论、不同评估方法下评估结果的差异率等与可比交易案例是否可比,并结合行业特点及标的公司经营情况,分析以市场法作为最终评估结论且未设置减值补偿安排的合理性;(2)在标的公司处于成熟期、产能基本满产且经营活动现金流较为稳定的情况下,未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并设置业绩补偿安排的原因及合理性;(3)可比公司筛选标准的充分性及合理性,是否符合可比交易惯例;标的公司与三家可比公司在产品结构、经营模式、工艺制程、企业发展阶段、产能利用率、主要财务指标等方面的对比及差异情况,全面分析可比公司的可比性;未将中芯国际、华虹公司、芯联集成、赛微电子选为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模拟测算将前
述企业纳入可比公司对市场法估值的影响;(4)选取 EV/EBITDA 作为价值比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及可比交易惯例,P/E、P/S、P/B、EV/总投资、EV/总资产等其他价值比率的适用性、相关性分析结果以及市场法估值结果,并进一步分析选取 EV/EBITDA 作为价值比率的合理性和稳健性;(5)对价值比率进行修正所选取的各项修正指标、权重分配、指标修正幅度、打分计算方式等修正过程以及整体修正幅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可比交易惯例;未对价值比率进行盈利能力修正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评估惯例;士兰微修正后EV/EBITDA 明显高于其他两家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