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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4 17:31:00 股吧网页版
九号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九号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5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号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核 查 意 见

北 京 大 成 律 师 事 务 所

www.dacheng.com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100020)

16-21F, Tower B, ZT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0, Chaoyangmen Nandajie

Chaoyang District, 100020, Beijing, China

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是一家独立的律师事务所,不是 Dentons 的成员或者关联律所。大成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合伙制律师
事务所,以及 Dentons 在中国的优先合作律所,在中国各地设有 40 多家办公室。Dentons Group(瑞士联盟)(“Dentons”)是一家单独的国际律师
事务所,其成员律所和关联律所分布在全世界 160 多个地方,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需要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 dacheng.com/legal-notices 或者 dentons.com/legal-notices。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号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

核查意见

敬启者:

本所接受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相关事项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核查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出具本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专业意见出具本核查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涉及的中国大陆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核查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本核查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前提及限定,本所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同意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中国存托凭证(CDR)。回购股份将先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8 元/份(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截至 2024 年 4 月 1 日,公司已完成本次股份回购,通过集中竞价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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