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Ninebot Limited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所持本公司存托凭证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Ninebot 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存托凭证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Ninebot Limited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前述人员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本公司存托凭证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存托凭证,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存托凭证及其衍生产品(包括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存托凭证期权及存托凭证增值权)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存托凭证,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存托凭证期权及存托凭证增值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就限制存托凭证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所持存托凭证变动规则及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存托凭证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存托凭证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存托凭证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存托凭证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存托凭证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存托凭证。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申请存托凭证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存托凭证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存托凭证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存托凭证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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