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公告编号:2025-030
证券代码:830768 证券简称:耀通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耀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0 月 2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9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原告山东耀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收到受理通知书
及传票,该案将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 09:00 进行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耀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高速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英亮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5-030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6 月 13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 2023-06GS-YP2B-LW-013
的《荣乌高速烟台枢纽至蓬莱枢纽改扩建工程二标梁板预制劳务分包合同》,项目名称为“荣乌高速烟台枢纽至蓬莱枢纽改扩建工程二标”,原告劳务分包作业范围为“梁板预制(主要包括钢筋加工及安装、预应力钢绞线安装、空心板、小箱梁、实心板预制、预制场建设等工作)”。合同签订之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严格按照项目现场施工标准施工。但在项目过程中,因征地进展、项目部人为因
素干扰等原因导致施工进度缓慢,致使原告遭受重大损失。2025 年 2 月 24 日,
被告“荣乌高速烟台枢纽至蓬莱枢纽改扩建工程二标项目经理部”又以“合同专用条款第 6.3 条,我部有权解除合同”为由函告原告解除案涉劳务分包合同,并要求原告“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7 日内,撤离施工现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解约,且强制要求原告方员工退场,使用撬锁等暴力手段强行将原告项目现场所属设备、材料、生产生活物资等财物破坏、搬离,致使原告再次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核对,被告尚欠原告案涉工程劳务费 1,238,010.88 元,另有因被告违法解除合同对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 2,931,286.16 元。以上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拒不接受协商。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诉至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 1,238,010.88 元及利息(以
1,238,010.88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2 月 24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 1 倍 LPR
利率计算);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机械设备、机具零工、误工等各项损失共计 2,931,286.16 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公证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公告编号:2025-030
(一)其他进展
原告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收到传票,该案将于 2025 年 11 月 24 日 09:00 进
行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公司为原告,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不会对公司资金使用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评估对公司财务方面的影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均正常开展,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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