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5-18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财会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财会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北京华财会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帆律师、杨舫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列席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披露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华财会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华财会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节 声明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且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由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
议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
东发出《北京华财会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发布了《会议通知》及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 所披露信息。经核查,披露信息包括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人员资格等事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1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十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729,9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该等股东
均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召开
前进行了登记。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久立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上午 10 点 00 分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
议的形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久立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载明内容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经核查,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十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22,729,929 股,占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00%。
2、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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