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30771 证券简称:华灿电讯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华灿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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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6 日江苏华灿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华灿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华灿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
保行为的内部控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华灿电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商业票据担保、开具保函及银行开立信用证等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量力而行,效益优先、严控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要求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为外部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担保物包括土地房产、上市公司股权等。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对象、决策权限及审议程序
第六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企业,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发展规划的;
(二) 提供资料不充分或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三)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拖欠担保费等情况的;
(四) 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五) 在企业分类管理中被确定为关停并转型的企业;
(六)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 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以及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七)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公司担保事项;审议符合条
件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本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时,应严格审查被担保对象的
资信状况。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是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担保业务的
风险评估,担保审批业务办理,以及担保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总经理指定有关部
门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公司经理层审定,然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不符合公司对外担保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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