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830771 证券简称:华灿电讯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华灿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6 日江苏华灿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华灿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灿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批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华灿电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公司应当按照行业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根据行业特点披露相应信息。公司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累积投票制和网络投票安排的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由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