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0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二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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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收购人介绍...... 5
二、 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11
三、 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13
四、 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 14
五、 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以及约束措施 ...... 18
六、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18
七、 结论意见...... 18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法律意见书
致:桐庐钧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华集团”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锦
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锦辉”)以及自然人股东邵辉于 2026 年 2 月 6 日与
桐庐钧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桐庐钧衡”或“收购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杭州锦辉、邵辉以 7.3873元/股的价格合计向桐庐钧衡转让所持吉华集团 202,308,716 股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吉华集团直接持有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吉华材料”或“公众公司”)48,220,000股股份,占吉华材料总股本的 68.89%,为吉华材料的控股股东。本次股份转让后,桐庐钧衡通过吉华集团间接控制吉华材料 48,220,000 股股份,占吉华材料总股本的68.89%(“本次收购”或“本次交易”)。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本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仅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境内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受桐庐钧衡的委托,就其编制的《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中的有关事项,出具本《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吉华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收购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并且本所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和收购人提供的书面确认予以引述,本所经办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于该等非中国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内容、结论、意见和境外法律事项的适当资格,本所亦不对这些数据、内容、结论、意见和境外法律事项承担任何责任。本所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对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内容、结论、意见和境外法律事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要求收购人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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