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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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5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1、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的,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4 月 1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s://www.neeq.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的地点、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程序
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6 日 15:00—
2025 年 5 月 7 日 15:00。
3、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 5月7日14:30 在公司(泰安市高新区配天门大街1399
号)415 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季桢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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