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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泰安众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2


证券代码:830782 证券简称:泰安众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本办法所称反担保是指公司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公司提供担保或担保人,以担保我公司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后所得追偿权的实现。该债务人或他人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即为反担保。

第3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
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4条 被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 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经营活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存在需要或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5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 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设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3) 公司对其担保总额已超过其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

(4) 被担保企业资产抵押价值已达 70%以上;

(5) 公司为其前次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

(6) 企业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7)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

(8) 有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除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6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第7条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企业基本资料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2) 企业资信情况;

(3) 企业银行借款情况、借款增减变化原因及借款担保情况;

(4)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有关合同;

(5)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经济效果;

(6)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

(7) 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8) 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权属证书;

(9) 其他与担保有关资料。

职能部门在提交书面申请前应要求担保企业提供最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并在提交的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中就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阐述,由总经理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8条 公司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并保证主合同真实,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9条 与担保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应通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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