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2
证券代码:830782 证券简称:泰安众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促进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2条 本议事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3条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4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临时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1)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职权
第5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3)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5)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6)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 修改公司章程;
(8)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9)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10)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11)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12) 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
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6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5)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6)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1)项至第(3)项的规定,但是本制度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7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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