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2
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30782 证券简称:泰安众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份制改革、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告编号:2025-041
第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4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内容应具体、明确,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能实现的事项。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5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承诺的具体事项;
(2) 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3) 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4) 违约责任和声明;
(5)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6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7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承诺人应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上述承诺变更或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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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8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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