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02
证券代码:830782 证券简称:泰安众诚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9 月 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保障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泰安众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5)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6) 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3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4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5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6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1) 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2) 审计报告;
(3)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5)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6) 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7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8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1) 半年度报告全文、摘要(如有);
(2) 审计报告(如适用);
(3) 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5) 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