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0783 证券简称:广源精密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聊城广源精密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16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聊城广源精密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聊城广源精密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及募集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以及非公开
方式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亦适用本制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存放金额、募集资金用途;
(三)主办券商的持续督导职责及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的权利;
(四)商业银行和公司配合主办券商的核查与查询职责;
(五)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六)其他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实施内容等。
公司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备案。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且按照公司有关内
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
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高风险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使用,为关联方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
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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